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异143号
案外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保全人: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3785722D。
法定代表人:姚小金。
被申请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333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0506027T。
法定代表人:徐粉扣。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裁定解除(2019)苏0583执保2435号民事裁定书对异议申请人所有的昆山市××镇白杨××物流中心××楼××、××室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昆山市××镇白杨××物流中心××楼××、××室系申请人从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处购得,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该2套房屋申请人已全款付清购房款,并早已实际交付,开发商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因消防、土地验收问题将产证办理问题拖延至今,申请人近期去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发现2套房屋被被查封,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陆家镇白杨湾物流中心X号楼X、X号室的查封。
案外人提供执行异议申请书、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租赁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8日,***与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向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昆山市××镇××路、××中路南侧白杨××物流中心××室、××室预售商业不动产,成交价为分别为2482090元、3737110元。同日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已收到上述购房款。2018年4月,***从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取得上述房屋后,即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其出租使用至今。
另查明:2019年7月17日,本院受理原告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苏0583民初14248号。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了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执保2435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位于昆山市××镇白杨××物流中心××楼××、××室等不动产。
上述事实有执行异议申请书、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租赁协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执保2435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基于所有权而提出异议,以排除对涉案标的物之查封。***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后已占有使用查封不动产。该房产因开发商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其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综上,案外人***基于对昆山市××镇白杨××物流中心××楼××、××室主张所有权以排除对该标的物之查封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异议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的异议成立,解除对昆山市陆家镇白杨湾物流中心X号楼X、X室不动产的查封。
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卞 渊
审 判 员 袁晓鹏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