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32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子胥路上沿山堍)。
法定代表人:吴继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陆敏(实习),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姚小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强,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苏0506民初32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艳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戴 怡
书 记 员 罗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