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8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姚小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陆拥军、刘思颖,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房
法定代表人徐粉扣。
申请执行人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苏0583民初14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42928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5347元自2018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552500元自2018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552500元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552500元自2019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623元,由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25623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25623元缴纳至本院)。因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昆山白杨湾物流专线园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2020年9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白杨湾物流专线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有一辆于2005年12月注册的车牌号为苏E×××**号沃尔沃车辆,无上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18日,本院向昆山市自然自然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套不动产。
4、2020年9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粉扣限制高消费。
5、经查阅关联案件,2020年7月7日,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粉扣到庭,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称该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中多套已经对外出售,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未能提供具体数据,其他财产同本院查明的情况基本一致。
6、经查阅关联案件,2020年12月3日,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粉扣到庭,称同意将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7、经查阅关联案件,2020年12月18日,因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苏0583执59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中止对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执行;二、移送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案件相关材料进行破产审查。
8、2021年1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第一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9、2021年3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8702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已另案裁定将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不予破产清算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4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被裁定不予破产清算的,申请执行人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缀成
审判员  吴登超
审判员  陈 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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