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10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iv>

法定代表人:姚小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谷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诚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2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299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诚信公司支付谷地公司工程款447343.4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447343.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诚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谷地公司与诚信公司双方于2018年10月12日虽然就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3147000元,但谷地公司提供了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在进行结算时的确没有将拉毛的价格结算进去,该结算并非谷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就谷地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涉案工程外墙保存完好,符合鉴定条件,至于诚信公司提及的发生多次大面积的返修,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草率采信诚信公司的单方面说辞未启动鉴定程序,严重侵害了谷地公司的合法权益。

诚信公司在诉讼中答辩称:根据案涉工程的涉及文件要求,外墙保温腻子是要求平涂施工,不是拉毛施工。发包单位委托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算资料中也按照平涂施工工艺与诚信公司结算工程款。诚信公司与谷地公司在合同中只是约定了不同施工工艺的价格。谷地公司无权擅自改变设计文件确定的施工工艺,即使谷地公司做了拉毛施工,对因此造成的价格变动,诚信公司有权不予认可。双方在结算时,系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工程款进行的确认。在对结算金额签字确认后,谷地公司又反悔,诚信公司有权不予认可。

谷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诚信公司立即支付谷地公司工程款447343.4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2月5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诚信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15日,徐建东以诚信公司(甲方)名义,李刚以谷地公司(乙方)名义签订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昆山张浦镇盛巷动迁小区,工程内容为外墙保温层、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涂饰(优波科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承包范围为外墙保温腻子+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系统,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同固定单价为2CM保温含网格布抗裂腻子56元每平方米,1.5CM的保温51元每平方米,外墙反光平涂料41元每平方米,涂料拉毛另加15元每平方米。合同单价包含分部分项费用、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原材料发票及人工工资清单)等一切费用(不包括所有材料检测费用),在建筑、结构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工程面积约为40000平方米,工程量按实调整。合同总金额约400万元,按实际施工面积调整计算。质保期5年。付款方式为按照施工进度到保温腻子层+网格布+抗力腻子层结束付至工程款25%,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施工竣工付至工程款40%,工程验收付至工程款50%,余款两年内付清。合同分别使用“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印章。合同履行实涉30#、33#、34#、35#、36#、37#、38#,共7幢房屋。2015年2月4日,谷地公司、诚信公司上述合同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会签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后谷地公司认为诚信公司尚欠工程款447343.44元未付,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谷地公司持有曾由徐建东配偶周雪英于2018年10月12日签字的结算凭证一份,其中,周雪英确认的“张浦盛巷D标徐建东工地最终结算价3147000元”部分内容后被用笔划去,一并被划去的还有该结算金额的相应计算方法。诚信公司持有李刚多处签字的结算及付款记录,其中,李刚于2018年10月12日确认“张浦盛巷D标:保温及涂料总计3147000元”。谷地公司认为当时李刚和徐建东关系很好,好像一起吃饭的时间就签了,也没有细看,后来就分别跟徐建东、周雪英联系说结算错了,要求重新结算。谷地公司为此提交了短信、微信记录及通话录音,内容中,徐建东、周雪英不同意重新结算,并称结算中不含拉毛费用。诚信公司对此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已拒绝重新结算,故仍应按2018年10月12日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

除本案所涉项目,李刚与徐建东还有千灯合作项目。但谷地公司、诚信公司对两项目结算及付款情况认识不一致。

一审审理过程中,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D标30#、33#、34、35#、36#、37#、38#共七栋楼的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谷地公司认为其中仅有总的工程量,且谷地公司、诚信公司对完工内容存有争议,申请对张浦镇盛巷动迁小区D标30#、33#、34#、35#、36#、37#、38#共七幢楼的墙体保温工程厚度及对应工程量进行鉴定,对该七幢楼的反射隔热涂料工程有无拉毛进行鉴定。诚信公司则认为按涉工程款已经完成了结算和支付,按涉工程也已竣工多年,发生了多次大面积的返修,现在鉴定没有意义,不同意鉴定。

上述事实,有合同、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结算凭证、短信、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谷地公司、诚信公司间签订施工合同且已施工完毕,事实清楚。合同约定工程量及合同金额按实调整计算,现双方实际的项目负责人于2018年10月12日曾就工程结算金额确认为3147000元。虽然谷地公司主张该结算金额有误,但就本案现有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双方随施工进度确认工程量及2018年10月12日前的结算情况,且现有双方结算时间晚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的2015年2月4日,亦晚于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的2018年3月26日,在结算形式上,李刚在对方记录本上签字确认结算金额,对方亦在谷地公司所持凭证签名确认。故谷地公司关于轻率进行错误结算的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在缺乏证据支持原结算违背当事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结算后一方反悔,重新核算金额,并对对方核算金额的方式不予认可,不足以否定其曾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事实。谷地公司申请鉴定,一方面,如前所述,就本案现有证据,不影响对2018年10月12日结算成果的认定,另一方面,项目早已完工,无法确定现状与完工时是否一致,故谷地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至于谷地公司称诚信公司实际付款超出该金额的问题,首先,根据诚信公司所持经李刚确认的各笔付款记录,除确认190万元用于张浦项目、30万元用于千灯项目外,付款与项目的对应关系并不明确,双方对此均未能充分举证;其次,以付款情况倒推结算错误,进而主张重新结算,依据不足。综上,一审法院按2018年10月12日结算内容确认张浦盛巷D标保温及涂料项目工程款3147000元。结合谷地公司诉称事实中关于付款的内容,一审法院确认本合同项下工程款已结清。遂判决:驳回原告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32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120元,合计11952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2月4日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2日形成的结算材料显示,双方当事人经结算后,已对涉案工程款的最终数额达成了一致。现谷地公司以当时双方结算时漏算了外墙保温涂料拉毛工程款项为由,要求对涉案工程款重新结算,谷地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谷地公司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要求外墙保温涂料需采用拉毛施工工艺,且实施拉毛施工工艺所需费用应计入工程总价中,所以谷地公司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后重新结算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鉴于按照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2日确认的结算总价,诚信公司已付清了涉案工程的全部款项,故一审法院采纳诚信公司的抗辩意见据此驳回谷地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32元,由上诉人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稚群

审判员  郑 雄

审判员  黄学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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