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3231号
原告:杭州哲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康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282401985。
法定代表人:杨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刘波,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盐城市傲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盐城市跃进路**站前商贸城****div>
法定代表人:蒋傲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哲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傲博燃气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哲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78元,由原告杭州哲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超
代书记员 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