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晨建设有限公司

5856顾托与某某、江苏杰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2民初5856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彬,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江苏杰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迎宾路3号,现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华邦国际A座2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全,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成彬、江苏杰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彬、江苏杰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3元,减半收取34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为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