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顺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XFKMH41,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单龙亚。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589949507,地址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杰。
申请执行人盐城顺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592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464.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