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1743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城亮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州城亮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志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