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章健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空港新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尤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110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上诉人镇江亨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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