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执21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95520300U,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尤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红,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1154652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菊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刚,该公司法务,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人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2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一、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货款本金是576万元,利息43万元,共计619万元。二、无锡双力电力设备分期进行归还上述款项: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20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200万元;剩余219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任何一期不能按时归还,则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65元,由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04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18年09月0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亦无相关联的证券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无锡力豪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该公司已经不再原址经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家中长期无人,遂张贴公告。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有海南双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双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力豪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力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其办公大楼已由本院他案拍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余两家公司分别注销、吊销。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无锡双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621756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06民初2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许正平
审判员  赵旭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柳飞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