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欣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10641号
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欣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8.5元,由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 乐
见习书记员  夏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