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7855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霍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7855-1号
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霍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保全费1699.8元,合计4119.8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刘成
书记员  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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