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7842号
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彤天岩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4元,减半收取1,7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厉荣媛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