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6457号之一
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昭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给付相应款项为由,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1元,减半收取为3150.5元,保全费2187元,由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君君
书记员 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