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83民初1653号
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空港新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尤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红,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天电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丰泽三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天电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84元,减半收取7542元,由原告江苏电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 判 员 吴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婧
书 记 员 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