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龙明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02执恢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黄安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2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6)苏01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1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查询的线索,前往南京市鼓楼区××街××号××室、南京市××街道××公寓××幢××单元××室、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查找被执行人无果。
2、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其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并扣划存款7400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不动产,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不宜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机动车,因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等其他财产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传票前来申报财产及执行谈话,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6104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96元。
4、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临控措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顺光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