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1011号
原告: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安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鸿,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13元,减半收取2156.5元,由原告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成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