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9255号
原告: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45392424H,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黄安化,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7021628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邦金属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国网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且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史俊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