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

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高唐县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6执82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案款241792.73元,并已过付至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剩余案款未执行。本院依法评估、拍卖高唐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七台打捆机,经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未成交,申请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因无销售途径,不接收上述七台打捆机顶充相应案款。除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唐县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唐县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高唐县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高唐县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等手续。 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1月7日、3月8日、4月24日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唐县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4月22日通过协助机关高唐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到被执行人高唐县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记录。 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在被执行人高唐县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105路北段东侧实地调查证实,该公司处于零星加工状态,为总公司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加工配件,无收益,无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高唐县绿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剩余执行标的额830515.17元及利息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晓强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孔凡章
书记员  相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