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

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2771号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隐龙路28号大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媛,女,199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沭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横山路以东,银河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瑀。
原告镇江新区金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镇江新区金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新区金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