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4575号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9019778P。
法定代表人:徐翔,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媛,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天,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53087L。
法定代表人:许俊,任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2元,本院减半收取3986元,财产保全费2744元,由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潇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惠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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