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

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大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翔,执行董事。
上诉人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1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因合同项下的争议协商不成时由买方所在地(即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2号,现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确定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应以其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一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