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财保2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9019778P。
法定代表人:徐翔,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媛,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天,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53087L。
法定代表人:许俊,任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陕0303财保27号民事裁定,冻结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4801.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1月3日本院冻结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021年12月24日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自愿撤回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4801.14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杨潇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惠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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