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7904号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技术经济开发区隐龙路28号大全工业园(电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9019778P。
法定代表人:徐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灿,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潥水区。
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171557。
法定代表人:罗如生,董事长。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以***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计632.5元,由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童 欢 欢
书 记 员 邱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