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8762号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
法定代表人:徐翔,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杨**。
被告:洛阳市对外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滨河路30号1幢3楼B区301。
法定代表人:白喜涛。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对外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167元,由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