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2022号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
法定代表人:徐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迪斯美巴拉斯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海路1000号26幢4层B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迪斯美巴拉斯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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