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6066号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媛,女,199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旭东,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肖永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5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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