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1号
原告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司前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册子册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庆,董事长。
原告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