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恒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恒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10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85595747B。

法定代表人:汪军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明军,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信用代码913101186310142810。

法定代表人:邬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90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本金1448551.9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00元、执行费16885.52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车辆、公积金、股权投资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有小额存款,已轮候冻结。除此以外,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执行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12月2日,本案未到位标的为1448551.97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9700元、执行费16885.52元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10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佳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