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

某某*活动板房材料经营部与重庆市万州区某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11159号
原告:青羊区勇拓活动板房材料经营部,成都市青羊区董家坝五组327号。
经营者:**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
法定代表人:胡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羊区勇拓活动板房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青羊区勇拓活动板房材料经营部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羊区勇拓活动板房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青羊区勇拓活动板房材料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