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3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0)渝0117执保57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581352元,之后本院作出(2021)渝0117执保240号执行裁定,解除了其中481352元应收款的冻结。2021年6月1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该保全所涉诉讼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余10万元应收款的冻结。本院作出了(2021)渝0117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应收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书记员 杨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