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80522A。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28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税务、工商登记、民政、社保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银行存款7957元,支付执行费50元后,支付申请人案款790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2022年6月1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截至2022年6月16日,我院已执行到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907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恢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晓晶
审判员 刘云龙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漆琳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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