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笃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笃坪乡银兔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380B。
法定代表人:李孝权,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劲冬,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清,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80522A。
法定代表人:冯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巫山县笃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笃坪乡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索特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索特建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笃坪乡政府在二审中举示并经被上诉人认可的巫山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与索特建司签订的《巫山县笃坪乡场镇至烟草收购站烟路(通畅)工程合同》,本案涉案工程与巫山县笃坪乡场镇至烟草收购站烟路(通畅)工程部分重叠,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避免重复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巫山县笃坪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敏
审 判 员 铁晓松
审 判 员 刘红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韦 玮
书 记 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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