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执3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滨,上海德禾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标。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0民初7522号民事调解书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3901元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处置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限高、加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已征求申请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 力
审判员 胡伟东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臻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