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执34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滨,上海德禾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0民初75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901元及利息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白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