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与***、***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终11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4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浦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