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沈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惠发。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拆违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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