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

王某某、王某某等与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4执254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四川省。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9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四川省。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9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四川省。 被执行人: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2017)沪0114民初14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某、王某某、闫某某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世灵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566011.2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督促被执行人尽快来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21日,双方当事人来院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为此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基于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40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