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河电力器具有限公司

绍兴滨洪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11民催7号
申请人绍兴滨洪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河北金河电力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销售经理。
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228286878,出票日期:2016年1月13日,到期日期:2016年7月13日,出票人洛阳市关林利得毛毯厂,账号67×××15,收款人江苏欧曼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5×××06,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报人河北金河电力器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绍兴滨洪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芳
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