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执95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优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锐创国际B座22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金地远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裕曦路9号院14号楼8层2-28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优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地远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8619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地远航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244895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22年03月01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