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渝01**执165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恒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黄路**流星花园时代明珠**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53307B。
法定代表人杨红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广寰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金港新区**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867616XD。
法定代表人余德英,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恒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广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116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广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0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兑现0元。除此,本院穷尽执行举措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额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20286.51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16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必元
审判员 鲍伟来
审判员 黄泰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