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53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恒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黄路228号流星花园时代明珠1幢16-2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653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烧酒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石燕子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0953302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恒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烧酒房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法民初字第04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烧酒房酒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恒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01-28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烧酒房酒业有限公司暂时未实际经营,已履行案款264385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73425元及利息,执行到位264385元,未执行到位10904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53执3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