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内01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及原审被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0121民初2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平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0121民初2706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电力公司的起诉;2.本案诉讼费用由电力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平煤公司与电力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尔沁45MW“农光互补”光伏地面电站建设项目(二期)分包给电力公司施工建设。《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五条明确约定:“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平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开庭前已就涉及仲裁条款问题,向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电力公司对平煤公司的起诉。但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对此部分未予审查便驳回了平煤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故平煤公司现就驳回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请求支持平煤公司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电力公司诉请平煤公司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目所内蒙古自治区××区,且主张涉案项目施工范围为沙尔沁45MW“农光互补”光伏地面电站(二期)项目集电线路工程的送出线路部分,而平煤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1.1条明确约定该合同项下分包工程范围不包含送出线路,故该《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内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对电力公司诉请本案施工项目送出线路部分并无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不动产纠纷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即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煤公司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怡 审判员 张蒙江 审判员 蔡世杰
书记员 翟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