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乾图中心广场B栋2单元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雷良贵,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志,贵州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金庆花园C栋2层17号。
法定代表人:蔡俊,该公司董事。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9)贵仲裁字第0296号裁决书,依法受理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进度款1400000元、仲裁费用34256元、保全费5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通过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车辆。
三、本院到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封了被执行人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播州区桂花桥街道办事处“西苑郦景”房开项目部分房产,因均是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
四、本院到遵义市播州区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调查,该公司目前属于问题房开,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已将被执行人遵义市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仲裁委员会(2019)贵仲裁字第029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到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