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853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雷良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本院受理的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的车辆、房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502执85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靳艺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