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829号
原告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038616M。
法定代表人王苏明,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保松,贵州出彩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英,贵州出彩衡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乾图中心广场B栋2单元1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14512T。
法定代表人雷良贵,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旗集团温州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664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森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664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