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财保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杰敏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6387344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顾中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仕海、杨婧,贵州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GKE6Y6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中心村原车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敬刚。
被申请人: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39781030,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黄利贤。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杰敏电机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1)黔0121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在22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组织实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杰敏电机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杰敏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杰敏电机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黔0121财保38号民事裁定对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侯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