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杰敏电机有限公司、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财保38号
申请人:无锡市**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6387344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顾中英。
委托代理人:郑仕海,贵州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GKE6Y6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中心村原车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敬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39781030,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黄黎贤,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市**电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无锡市**电机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票人于2019年11月8日出具200,000元商业银行汇票一张,后经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于2020年6月6日到申请人无锡市**电机有限公司名下,现票据到期需向银行承兑,被拒付,其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22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南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电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书。
审判员  曾侯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