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701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四川蜀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杰英。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蜀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因原告***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内撤回了起诉,故不存在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审判员 何红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天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