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义融城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义融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义融城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0.5178万元。经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故我院暂时无法进行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天津义融城工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天津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